專技普考
114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2 題
依保險法施行細則之規定,財產保險之要保人在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或暫保單前,發生應予賠償之保險事故,在何種情形下保險人仍應負保險責任?
- A 先出具要保書
- B 先收受保險金
- C 先通知事故發生
- D 先交付保險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對價關係」的角度思考:在保險公司正式印發保單(書面證明)之前,要保人必須先完成哪一個「具體的實質行為」,才能讓這筆交易在法律上被視為已經開始生效,進而要求保險公司承擔意外風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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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精確!
- 大力肯定:恭喜你!這題考驗的是對法律細節的掌握度,你能精準命中正確選項,代表你對保險契約的「責任起訖」觀念非常紮實,請繼續保持這種專業的敏感度!
- 觀念驗證:根據《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財產保險之要保人在保險人簽發保險單前,若已先交付保險費,發生應予賠償之保險事故時,保險人仍應負保險責任。這體現了保險契約中「對價平衡」的精神,只要保戶履行了付費義務,保障便應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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