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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2 題

依保險法施行細則之規定,財產保險之要保人在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或暫保單前,發生應予賠償之保險事故,在何種情形下保險人仍應負保險責任?
  • A 先出具要保書
  • B 先收受保險金
  • C 先通知事故發生
  • D 先交付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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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對價關係」的角度思考:在保險公司正式印發保單(書面證明)之前,要保人必須先完成哪一個「具體的實質行為」,才能讓這筆交易在法律上被視為已經開始生效,進而要求保險公司承擔意外風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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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恭喜你!這題考驗的是對法律細節的掌握度,你能精準命中正確選項,代表你對保險契約的「責任起訖」觀念非常紮實,請繼續保持這種專業的敏感度!
  2. 觀念驗證:根據**《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財產保險之要保人在保險人簽發保險單前,若已先交付保險費**,發生應予賠償之保險事故時,保險人仍應負保險責任。這體現了保險契約中「對價平衡」的精神,只要保戶履行了付費義務,保障便應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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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產保險預收保費責任
💡 財產保險簽單前若已收保費,發生事故保險人仍須負責。

🔗 財產保險簽單前賠償判定流程

  1. 1 交付保費 — 要保人在簽發保單或暫保單前先行繳費
  2. 2 事故發生 — 於保單尚未正式簽發前發生應賠事故
  3. 3 負擔責任 — 依施行細則第4條,保險人仍應負賠償責任
🔄 延伸學習:此規定確保了財產保險在行政程序完成前的保障空窗期。
🧠 記憶技巧:有交錢、有保佑;單未下,險先救。
⚠️ 常見陷阱:易誤選「出具要保書」或「通知事故」,法律強調實質保費交付為責任起點。
保險法施行細則 暫保單之法律效力 保險費交付與契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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