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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2 題

32 財產保險之要保人在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或暫保單前,先交付保險費而發生應予賠償之保險事故時,保險人之責任為何?
  • A 不負保險責任
  • B 視金額多寡決定是否負保險責任
  • C 由主管機關決定保險人是否負責
  • D 應負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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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保險這種「對價契約」中,如果消費者已經履行了最重要的義務(付出代價),而保險公司也收下了這筆錢,那麼在法律公平正義的考量下,保險責任的起點應該是「收到錢」的那一刻,還是「印好紙本保單」的那一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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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判斷出保險責任的啟動時機,顯示你對法規細節的掌握非常紮實。在保險實務中,保險單的簽發往往需要行政作業時間,但為了保障被保險人的權益,法律對此有明確的強制性規範。

保險責任的預先效力

根據 《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2 項 的規定:「財產保險之要保人在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或暫保單(cover note)前,先交付保險費而發生應予賠償之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這項規定的核心在於,只要要保人履行了交付保費的義務,保險契約的實質保護力就應當存在,不能因為保險公司內部簽發文件的作業程序尚未完成,就免除其應負的賠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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