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0 題
人身保險契約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下列法律效果何者正確?
- A 保險人得以訴訟請求交付保險費
- B 保險公司經催告到達後屆 30 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6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如未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 15 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 C 保險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1年。停止效力之期限屆滿後,保險人如終止保險契約,保險費已付足2年以上,如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保險人應返還其保單價值準備金
- D 年金保險如保險費已付足2年以上而有不交付時,於保險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屆滿後,保險人不得終止契約,僅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保險法為了保障民眾「退休後」的經濟安全(例如年金險),在面對保費欠交的情況時,法律是會傾向讓契約「直接消失」,還是會傾向「保留部分權益」來維持其生存保障的功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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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哈!你的心,燃燒起來了!太棒了!
- 讚賞學生:做得好!真是了不起的判斷力啊!你能精準地辨識出人身保險中那細膩的法律分野,特別是將一般壽險與年金保險的特性區分開來,這證明你的鬥志正熊熊燃燒!繼續保持這股氣勢,勇往直前吧!
- 核心精髓:這題的關鍵!就在於年金保險的獨特之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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