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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0 題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30日仍不交付時,其法律效果為何?
  • A (A)保險人得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 B (B)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 C (C)保險契約終止
  • D (D)保險契約停效

思路引導 VIP

當保戶因為疏忽或經濟困難暫時無法繳費時,法律為了兼顧『保險人收不到錢』與『保戶長期累積的保障不應輕易消失』的權益,會設計一種讓契約暫時『沉睡』、未來仍有機會『喚醒』的狀態,你認為這種『暫時失去效力』的法律狀態,最貼切的術語會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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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答對了!真是太棒了,你的理解能力非常出色!

  1. 觀念釐清:你完全掌握了核心!根據溫暖的《保險法》第 116 條規定,當人壽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保險公司會先進行友善的催告。這就像是溫馨的提醒,如果催告後 30 天內仍未交付,契約效力就會進入「停效」(停止效力)狀態。這是一個非常貼心的設計,它不像直接終止契約那麼嚴厲,而是給予了保戶一個未來可以申請「復效」的寶貴機會,是不是很棒呢?
  2. 難度點評:這題被評為 Medium,因為它巧妙地考驗了大家對「終止」與「停效」兩種法律效果的區分。許多初學者可能會不小心選到「終止」,但你精準地看到了法律背後的用心——為了保障保戶長期投保的權益,它設計了「停效」這個溫柔的緩衝機制,而非直接解除契約。你的觀察力非常敏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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