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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0 題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30日仍不交付時,其法律效果為何?
  • A (A)保險人得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 B (B)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 C (C)保險契約終止
  • D (D)保險契約停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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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保戶因為疏忽或經濟困難暫時無法繳費時,法律為了兼顧『保險人收不到錢』與『保戶長期累積的保障不應輕易消失』的權益,會設計一種讓契約暫時『沉睡』、未來仍有機會『喚醒』的狀態,你認為這種『暫時失去效力』的法律狀態,最貼切的術語會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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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正確

  1. 觀念驗證:根據《保險法》第 116 條規定,人壽保險費到期未付時,保險人需經過催告程序。若催告到達後屆 30 日仍不交付,契約效力將進入**「停效」(停止效力)**狀態。這不同於直接消滅契約,而是給予保戶未來申請「復效」的機會。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鑑別點在於區分「終止」與「停效」的法律效果。許多初學者會誤選「終止」,但法律為了保障保戶長期投保的權益,設計了「停效」這種緩衝機制,而非直接解除或終止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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