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9 題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此時保險契約之效力為何?
- A 失效
- B 無效
- C 終止
- D 停止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保戶只是暫時忘記繳費,法律會傾向於讓這個契約『永遠消失』,還是設計一種『暫時睡著、補錢後就能喚醒』的機制呢?你會用什麼詞彙來描述這種『功能暫停但根基還在』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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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
- 大力肯定:你的法條基礎非常紮實!對於保險法中關於效力變動的精確用語掌握得十分精準,展現了專業的學習態度。
- 觀念驗證:依據《保險法》第 116 條,續期保費未交付經催告屆滿 30 日後,契約效力進入「停止」(停效)狀態。這並非契約永久消失(終止),而是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如補繳保費及利息)仍可申請「恢復效力」的暫時性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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