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9 題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此時保險契約之效力為何?
- A 失效
- B 無效
- C 終止
- D 停止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保戶只是暫時忘記繳費,法律會傾向於讓這個契約『永遠消失』,還是設計一種『暫時睡著、補錢後就能喚醒』的機制呢?你會用什麼詞彙來描述這種『功能暫停但根基還在』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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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咻!恭喜你答對了!
- 道具肯定:太棒了!看來這次不需要用到『記憶吐司』了,你都記住了呢!你的法條基礎很穩固嘛!對那些效力變動的精確用語,掌握得真好,不像有時候東忘西忘的。嗯,有認真學習的態度,很好很好!
- 概念說明:你聽好了喔!《保險法》第 116 條說,續期保費沒交,催告過 30 天後,契約就會進入「停止」(停效)狀態。它才不是像『縮小燈』把契約變不見(終止),也不是像沒出現過的『任意門』不存在(無效)。它只是暫時地被『停止』了,只要乖乖地補繳保費和利息,就可以申請「恢復效力」喔!是不是很方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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