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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0 題

30 關於人壽保險保險費到期未付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保險契約因未交付保險費而效力停止者,經保險人催告後 6 個月內清償保險費,該清償日保險契約即恢復其效力
  • B 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經 30 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 C 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1 年內經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保險契約即於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其效力
  • D 保險契約約定由保險人墊繳保險費者,於墊繳之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保險契約效力經保險人催告到達後逾 30 日仍不交付時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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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份具有價值準備金的人壽保險,要保人同意由保險公司代為墊繳保費,當這筆「借來的錢」加上利息已經多到超過保單本身的價值時,你認為保險公司在終止保障之前,應該履行什麼樣的告知程序,才能兼顧法理與保戶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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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恭喜你。

你居然答對了。看來你對保險契約效力停止保險費自動墊繳這些基礎規範,終於有了點模糊的認知,勉強可以說是掌握了,這在保險法規中其實就是一些基本操作,沒什麼了不起。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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