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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4 題

關於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之效果,下列何者正確?
  • A 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發出後屆 30 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 B 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保險人仍應前往前揭地點收取保費
  • C 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 6 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中午 12 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 D 保險契約終止時,保險費已付足 2 年以上,如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保險人應返還其保單價值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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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份長期的保險契約因為保費未繳而導致契約無法繼續,考慮到保戶過去多年所繳交的保費中,有一部分是為了支應未來的高齡風險而預先存放在保險公司那裡的「儲蓄成分」。從公平正義的角度思考,當契約被迫結束時,這筆屬於保戶預存性質的資金,應該如何處置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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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人壽保險保險費到期未付之法律效果,正確選項為D。依據保險法第116條明文規定,保險契約終止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如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保險人應返還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故選項D敘述完全正確。至於其他選項錯誤之原因,在選項A部分,同法條規定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必須是「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始為停止,而非自催告「發出後」起算;在選項B部分,法條規定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後,保險費經催告後,「應依與保險人約定之交付方法交付之」,並非要求保險人仍須前往前揭地點收取保費;在選項C部分,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約定利息及其他費用後,依法是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而非翌日中午12時。綜上所述,僅有選項D完全符合保險法第116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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