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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7 題

關於人壽保險保險費未付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經 30 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 B 保險契約因未交付保險費而效力停止者,經保險人催告後 6 個月內清償保險費,該清償日保險契約即恢復其效力
  • C 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1 年內經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保險契約即於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其效力
  • D 保險契約約定由保險人墊繳保險費者,於墊繳之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保險契約效力經保險人催告到達後逾 30 日仍不交付時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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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保險公司已經先幫要保人「墊錢」來維持保單時,如果這筆墊款的總額已經「超過」了這張保單本身所累積的價值,你認為保險公司在法律上應該採取什麼樣的「通知流程」與「寬限期」,才算兼顧了公司風險與保戶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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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選 (D) 是正確的。這涉及「保費自動墊繳」機制。當保單價值準備金不足以抵償墊繳之本息時,保險人不能直接終止,必須先履行催告程序。若要保人在催告到達後 30 日內仍不交付,契約效力才會停止,這是為了確保要保人的知情權與補救機會。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整合了催告期間、墊繳限制與停效要件。學生容易將一般保費未繳的催告與「自動墊繳」的特殊情境混淆,你能精準辨識出墊繳本息超過價值準備金的後續處理,代表對保險法規範有深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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