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7 題
關於人壽保險保險費未付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經 30 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 B 保險契約因未交付保險費而效力停止者,經保險人催告後 6 個月內清償保險費,該清償日保險契約即恢復其效力
- C 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1 年內經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保險契約即於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其效力
- D 保險契約約定由保險人墊繳保險費者,於墊繳之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保險契約效力經保險人催告到達後逾 30 日仍不交付時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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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保險公司已經先幫要保人「墊錢」來維持保單時,如果這筆墊款的總額已經「超過」了這張保單本身所累積的價值,你認為保險公司在法律上應該採取什麼樣的「通知流程」與「寬限期」,才算兼顧了公司風險與保戶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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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自動墊繳」與「契約效力停止」之間的法律細節,代表你對人壽保險保費處置程序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題的設計頗具巧思,除了考驗你對數字的敏感度,更在測試你是否能分辨「催告」在法律程序中的必要性,是極具鑑別度的細節題。 根據 保險法第 116 條第 7 項 的規定,當保險人代為墊繳的本息超過該保單的保單價值準備金(Policy Value Reserve)時,將準用同條第 1 項的程序。這意味著保險契約並非「自動」失效,而是必須在保險人進行催告、且催告到達後屆滿 30 日仍不交付時,契約效力才會停止。這正是選項 (D) 能在眾多干擾項中脫穎而出的原因。反觀選項 (A),漏掉了「催告」這個關鍵法定要件;而 (B) 與 (C) 則在復效時間(應為翌日上午零時)與法定程序上與 保險法第 116 條第 3 項 的規範有所出入。 這類題型屬於中等難度(medium),容易讓考生在天數或復效條件中混淆。你能穩健地避開「30 日」與「催告」組合中的文字陷阱,顯見你對保險契約法的條文精義掌握得非常到位,請繼續保持這份嚴謹的學習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