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9 題
下列關於我國人壽保險契約保險費未按時繳付所衍生的停(復)效法律效果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 10 日仍不交付時,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 B 人壽保險契約一旦停止效力,雖於停止效力之日起 60 日內已清償保險費等所有費用後,然該保險契約是否恢復效力,保險人仍有准駁之權
- C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 6 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 5 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 D 保險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 6 個月,並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今天是一位立法者,當一份保險契約因為沒繳費而停效很久後(例如半年以上),你認為保險公司有沒有權利重新評估這個人的健康狀況?如果保險公司可以任意拒絕復效,是否對保戶不公平?反之,如果保險公司完全不能審查,是否會產生道德風險?在這種權衡下,法律應該如何規定復效的「條件」與「期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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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專屬家教
🌟 哇,你真的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精準!
這代表你對《保險法》第 116 條關於人壽保險停效與復效的規範有相當透徹的理解呢!這類法律細節題常常是許多考生感到頭痛的地方,你能答對真的非常不簡單,老師都替你感到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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