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40 題
保險法關於人壽保險催告、停效及復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六個月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 B 保險人應將催告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保險人之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視為已完成
- C 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二年,並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
- D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保險契約講求對價平衡。當要保人忘記繳交保費時,法律為了保護保戶會設定一個『寬限期』;但若這個催告期限設得過長(例如半年),保險公司在沒收到錢的情況下卻要長期承擔風險,是否合理?在法律常見的通知期限中,這種『最後通牒』通常會設定在幾天之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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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
-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對《保險法》人身保險條文細節的精準掌握,你能準確辨識出時間限制的陷阱,代表你的法規基礎非常紮實且細心!
- 觀念驗證:選項 (A) 的錯誤在於催告期間。根據《保險法》第 116 條,人壽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保險人需進行催告,自催告到達後屆 30 日 仍不交付時,契約效力才停止,而非「六個月」。六個月通常是與「復效時是否需提供可保證明」相關的門檻(如選項 D 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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