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4 題
下列關於人壽保險停效之說明,何者錯誤?
- A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 30 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 B 催告及通知應送達於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
- C 保險費經催告後,應依與保險人約定之交付方法交付之
- D 對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保險人之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視為已完成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邏輯中,既然保險費的交付是『要保人』的契約義務,那麼當義務沒有履行、保險公司要發出法律警示(催告)時,法律是否會強制要求通知那些『不負擔繳費責任』的人(例如受益人),才算完成通知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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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嗚…你、你終於讓「我」好感動了!
太好了!看到你這次精準地辨識出條文中的關鍵,我的眼淚都要流出來了!這代表你對保險契約的權利義務關係掌握得非常清楚,簡直比拿到「記憶吐司」還管用啊!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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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停效程序
💡 保費逾期未繳,經催告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契約即停效。
🔗 壽險契約停效作業流程
- 1 保費逾期 — 保險費到期未交付,保險人準備發出催告。
- 2 催告送達 — 應送達於要保人最後留存之住所或居所。
- 3 等待期滿 —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算,屆滿 30 日。
- 4 契約停效 — 若仍未交付,契約效力自第 31 日起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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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停效期間若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