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4 題
下列關於契約停效之規定何者正確?
①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到期日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②保險人應將保費未交催告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保險人之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視為已完成
③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
④保險人於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屆滿後,有終止契約之權
①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到期日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②保險人應將保費未交催告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保險人之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視為已完成
③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
④保險人於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屆滿後,有終止契約之權
- A ②④
- B ①②③
- C ②③④
- D ①②③④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保戶只是因為換信用卡而忘記繳保費,保險公司可以直接起算三十天就停掉保單嗎?為了保護保戶,程序上通常會要求保險公司先做一個「什麼動作」來提醒呢?另外,關於保險公司審核復效的期限,為了不讓保戶等太久,法律規定的天數通常是短短的幾天,還是會長達半個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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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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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判斷出正確選項!這道題目精準地測試了你對《保險法》中關於「契約效力變動」程序的熟悉度,能從眾多細節中辨識出陷阱,顯示你的法律基礎非常札實。
保費催告與停效程序
首先,在保費催告的部分,敘述 ① 的錯誤在於起算點。根據《保險法》第 116 條第 1 項,人壽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除了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經催告程序,並於催告到達後屆 30 日仍不交付,效力才停止,而非「到期日後」。至於敘述 ② 則是正確的,依同條第 2 項規定,保險人對被保險人(Insured)的通知,可依最後留存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或簡訊等多元方式發出,即視為完成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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