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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8 題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多久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多久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0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 (A) 30日;6個月
  • (B) 30日;3個月
  • (C) 15日;6個月
  • (D) 15日;3個月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保險契約作為一種長期的人身保障,當法律想要平衡「保險公司的風險控管」與「消費者的生存保障」時,通常會給予「整月」還是「兩週」作為正式的催告緩衝?而在契約進入暫時停止的狀態後,為了讓保戶有足夠時間籌措資金恢復保障,這段「復效搶救期」通常會設定為一個季度還是長達半年的時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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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考查的是《保險法》第 116 條的核心規定。法律為了避免保戶因一時疏忽漏繳保費而失去保障,規定了「寬限期間」與「復效權」。
    • 催告後 30 日:這是法定的寬限期,給予保戶充裕的時間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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