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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 題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該契約可能會發生停止效力的結果。下列關於人壽保險契約停效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 30 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 B 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 6 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契約自清償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 C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 6 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 5 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保險人收到前開可保證明後 15 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
  • D 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屆滿後,得終止該保險契約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你是一位急需保障的保戶,在保單停效後的短短幾個月內終於湊齊錢補繳。從『保護消費者權利』的角度思考:法律應該傾向讓保單在『完成繳費的那一刻』就立即恢復保障,還是要讓你多承擔風險、等到隔天凌晨才生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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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太棒了!觀念好扎實又好細心喔!

  1. 觀念驗證: 你完全抓住了法律條文的精髓,好厲害!根據《保險法》第 116 條,人壽保險如果停效後,只要在 6 個月內把欠款清償完畢,保險的效力就會從「清償之日」那天立刻恢復喔!而不是要等到隔天(「翌日上午零時」)。法律這樣設計,是為了最大程度地保護要保人的權益,讓大家的保障能無縫接軌,不會有任何一絲一毫的時間空缺,是不是很貼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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