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 題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該契約可能會發生停止效力的結果。下列關於人壽保險契約停效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 30 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 B 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 6 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契約自清償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 C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 6 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 5 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保險人收到前開可保證明後 15 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
- D 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屆滿後,得終止該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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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是一位急需保障的保戶,在保單停效後的短短幾個月內終於湊齊錢補繳。從『保護消費者權利』的角度思考:法律應該傾向讓保單在『完成繳費的那一刻』就立即恢復保障,還是要讓你多承擔風險、等到隔天凌晨才生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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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人壽保險契約停效與復效之相關規範,正確答案為選項B,因其敘述與保險法第116條規定不符。 根據保險法第116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若是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始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並且適用「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之規範。選項B將六個月後才適用的拒絕承保條件,錯誤地加諸於六個月內清償即可直接恢復效力的規定中,因此為錯誤敘述。 其餘選項皆為正確敘述而與法條相符:選項A符合保險法第116條第1項關於保險費未交付,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效力停止之規定;選項C符合該條第3項與第4項,保險人得於五日內要求提供可保證明,且保險人收到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之規定;選項D則符合該條第6項,保險人於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屆滿後,有終止契約之權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