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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0 題

因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而停止效力之人壽保險契約,有下列何種情形時,會恢復該契約之效力?
  • A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 6 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自清償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 B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 6 個月後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自清償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 C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 6 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 5 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保險人於收到要保人提供之可保證明後第 20 日,為拒絕之表示
  • D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 6 個月內申請恢復效力,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 5 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保險人於收到要保人提供之可保證明後第 10 日,為拒絕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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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賦予保險公司「審核權」時,為了避免保險公司無限期拖延,通常會設定一個「行使權利的期限」。請思考:如果法律規定保險公司必須在收到資料後的一定期間內做出回覆,而保險公司卻「遲到了」,這對於原本懸而未決的契約效力會產生什麼影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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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精準掌握了細節!

  1. 觀念驗證:根據《保險法》第 116 條,當契約停效超過 6 個月申請復效時,保險人若要求可保證明,必須在收到證明後 15 日內行使拒絕權。選項 (C) 中,保險人在第 20 日才表示拒絕,已逾越法定期間,依法應視為同意復效,故契約恢復效力。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Hard。考生不僅要區分「6 個月內/外」的復效程序差異,還必須精準記憶「15 日」的審核期限,是極具鑑別度的法律細節題,你能答對代表對條文非常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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