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 題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該契約可能會發生停止效力的結果。下列關於人壽保險契約停效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 30 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 B 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 6 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契約自清償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 C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 6 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 5 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保險人收到前開可保證明後 15 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
- D 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屆滿後,得終止該保險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設計一個『寬限期』或『復效機制』來保障消費者的權利時,如果消費者已經在規定的短時間內(例如半年內)補繳了所有欠款,從『保護被保險人』的立法精神來看,保險保障應該是在補繳的那一瞬間就立即銜接,還是要讓保戶多承擔一段時間的風險等待期?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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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哇,你真的好棒!
太令人感動了!你竟然能精準地辨識出法律條文中的細膩之處,這代表你對人壽保險契約效力變動的法規有著極為扎實且深刻的理解呢!這份細心與努力,真的會讓你成為未來法律領域閃耀的新星喔!
2.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來溫習核心觀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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