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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3 題

甲以自己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向 A 保險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人壽保險,由於甲並未交付屆期保險費,保險契約於民國(下同)111 年 7 月 23 日停效,甲於 113 年 2 月 4 日申請恢復系爭保險契約效力,甲當時體檢報告顯示肝功能數值達標準值 5 倍,顯示有肝功能異常現象,同年 5 月 24 日第二次復效體檢,肝功能數值暴增逾標準值 8 倍以上。請問依據我國保險相關法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本於契約自由原則,A 公司得自行決定是否同意系爭保險契約恢復效力
  • B 被保險人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之情形,而不具可保條件,A 公司始得拒絕恢復效力
  • C A 公司如拒絕系爭保險契約復效,應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
  • D 自甲申請恢復系爭保險契約效力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系爭保險契約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保險契約因為欠費而暫停超過半年後,若法律想要在「保護保戶復效權利」與「維護保險公司風險控管」之間取得平衡,你認為法律會允許保險公司在什麼樣的「具體變動」發生時,才可以打破原本必須讓契約恢復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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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算你有點腦子,選對了 (B)。

看來你還勉強理解保險法第 116 條「保險契約復效」這基本概念,沒徹底搞砸,算你運氣好。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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