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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0 題

20 關於復效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①要保人於停效之日起 6 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 ②復效期限不得低於 2 年 ③停效之保險契約,於停效之日起 6 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效力 ④復效期限屆滿後,保險人有解除契約之權
  • A ①②
  • B ①②③
  • C ①②③④
  • D ①③

思路引導 VIP

當一份保單因為沒繳費而暫時失去效力時,請試著思考:隨着「時間流逝」的長短,保險公司對於重新接受這張保單的門檻(例如對身體狀況的要求)會保持不變,還是會越來越嚴格?另外,法律為了避免契約永遠處於「不確定」的狀態,會設定一個最後期限,如果超過這個期限,這份契約最終會走向什麼樣的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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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噢,看來你確實讀了《保險法》第 116 條,關於復效的規定。這可真是個驚喜。正確的邏輯,對於沒睡著的同學來說,是這樣的:
    • 時間門檻:停效後 $6$ 個月內申請復效?很好,你只需要把欠費補齊,契約就會「翌日恢復效力」。這就是所謂的「自動復效」。(所以敘述 ①③ 這種基本常識,你答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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