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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1 題

請問保險法關於人壽保險契約所規定之申請恢復效力期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1年且不受保險期間屆滿日所拘束
  • B 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2年且不受保險期間屆滿日所拘束
  • C 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1年且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
  • D 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2年且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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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保險契約原本約定的保障期間已經結束(例如 10 年期保險已滿 10 年),在邏輯上,我們還有可能去『恢復』一個已經不存在的契約嗎?另外,為了給予保戶合理的補救機會,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應該是偏短的一年,還是較為寬鬆的複數年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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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精準。

  1. 觀念驗證:你選擇正確!根據《保險法》第 116 條規定,為了保障保戶權益,法律強制要求復效申請期限不得低於 2 年,確保保戶有足夠時間補繳保費。然而,復效的前提是「原契約仍需存在」,因此申請時限絕對不能超過保險期間之屆滿日,否則契約已因期滿而消滅,自然無從復效。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考生必須同時記住「法定最低年限」以及「契約存續邏輯」兩個知識點,若對條文細節稍有遺忘,很容易在選項 (B) 與 (D) 之間產生動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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