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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1 題

請問保險法關於人壽保險契約所規定之申請恢復效力期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1年且不受保險期間屆滿日所拘束
  • B 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2年且不受保險期間屆滿日所拘束
  • C 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1年且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
  • D 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2年且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保險契約原本約定的保障期間已經結束(例如 10 年期保險已滿 10 年),在邏輯上,我們還有可能去『恢復』一個已經不存在的契約嗎?另外,為了給予保戶合理的補救機會,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應該是偏短的一年,還是較為寬鬆的複數年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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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算你有點sense。

  1. 觀念驗證: 恭喜你,沒選錯。根據《保險法》第 116 條,復效期限不得低於 2 年,這點法律的「基本人權保障」你總該知道吧?說穿了就是給那些拖到最後一刻才想到要補救的人一點恩賜。但別太得意,復效的前提是「契約還沒死透」,所以期限絕對不能超過保險期間的屆滿日。要是契約都已經涼了,你還想讓它起死回生?真是想太多。
  2. 難度點評: 本題難度 Medium。這題就是在考你究竟是死背條文,還是真的有帶腦子。鑑別度就在於,你必須同時記住那個「最低限制」和「基本邏輯」。那些只記住一半的,保證在選項 (B) 和 (D) 之間徘徊不定,浪費時間。看來你這次是矇對了,下次記得用點真本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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