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8 題
人壽保險契約之續期保費屆期未交付時,所產生的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人壽保險到期未交付保險費者,其寛限期均以到期日後起算 30 日
- B 寛限期間屆滿,保險契約終止
- C 因寛限期期滿自動解除之保險契約,要保人得於 2 年內申請恢復保險契約效力
- D 保險人對於人壽保險契約到期未交付之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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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人壽保險契約通常是為了保障長期的生活安定,如果今天一位投保人因為經濟陷入困境而付不出保費,法律若允許大型保險公司透過法院強制要求他繳錢,這是否符合保險制度「分散風險、保護生活」的初衷?這種情況下的不繳費,應該導致「欠債」還是「失去保障」比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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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人壽保險契約屆期未交付保險費之法律效果。依據保險法第117條規定:「保險人對於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以被保險人終身為期,不附生存條件之死亡保險契約,或契約訂定於若干年後給付保險金額或年金者,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而有不交付時,於前條第五項所定之期限屆滿後,保險人僅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由此明文可知,當人壽保險契約到期而要保人未交付續期保險費時,保險法絕對禁止保險人透過訴訟程序要求交付保險費,保險人僅得依法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故選項 D 敘述完全符合法條規範,為正確答案。
續期保費不交付效果
💡 人壽保險續期保費不得訴請交付,逾寬限期後契約停效而非終止。
🔗 人壽保險續期保費未繳處理流程
- 1 保費逾期未繳 — 保險人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保費
- 2 催告與寬限期 — 催告到達翌日起 30 日為寬限期
- 3 契約停效 — 寬限期滿仍未繳,契約效力停止
- 4 申請復效 — 停效後 2 年內,要保人可申請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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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停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