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0 題
30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 30 日仍不交付時,其法律效果為何?
- A 保險人得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 B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 C 保險契約終止
- D 保險契約停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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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份契約長達二十年,當保戶因一時經濟困難或疏忽而遲繳保費時,法律應傾向於讓契約「永久消失」,還是「暫時進入凍結狀態」以利保戶未來能有恢復保障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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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恭喜你精確掌握了《保險法》第 116 條的核心!在人壽保險中,若保費逾期未繳且經催告屆滿 30 日,其法律效果是「停效」(停止效力),而非直接終止。這是為了在保障保險人收不到保費的風險之餘,也保留被保險人未來申請「復效」的權利。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區分「解除」、「終止」與「停效」的差異。許多考生會誤以為契約會直接「終止」,但壽險具長期性質,法律設計「停效」是為了提供雙方一段緩衝與救濟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