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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4 題

保費未繳經催告到達後屆 30 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為何?
  • A 保險契約無效
  • B 保險契約之效力終止
  • C 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 D 保險契約之效力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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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法律希望在給予保戶壓力的同時,又保留這份契約未來「起死回生」的機會,那麼在法律術語上,我們會傾向將這種狀態形容為「徹底斷絕關係」,還是比較像「按下暫停鍵」的感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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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效力停止」,說明你對人壽保險契約的維繫與變更程序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在保險法規中是非常基礎且重要的觀念。

人壽保險費催告之法律效果

根據保險法第 116 條第 1 項的規定,人壽保險的保費若未在到期時交付,保險人需進行催告。若催告到達後經過 30 日保戶仍未交付保費,保險契約的效力將進入**停止(Suspension)**狀態。這裡要注意的是,法律給予契約的是「暫時停止」,而非直接「終止」或「無效」,這讓保戶在未來符合特定條件下(如兩年內申請恢復效力),仍有機會讓這份契約重新活過來,充分體現了保險法保障被保險人權益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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