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7 題
7 關於人壽保險保險費未付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經 30 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 B 保險契約因未交付保險費而效力停止者,經保險人催告後 6 個月內清償保險費,該清償日保險契約即恢復其效力
- C 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1 年內經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保險契約即於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其效力
- D 保險契約約定由保險人墊繳保險費者,於墊繳之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保險契約效力經保險人催告到達後逾 30 日仍不交付時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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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保險公司持續動用保單內積存的錢來幫你代繳保費,直到這筆錢都「扣完且超支」時,你認為基於保護消費者的立場,保險公司在正式取消你的保障之前,法律應該要求他們先執行什麼動作,並給予被保險人多少天的最後緩衝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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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恭喜你精準地鎖定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對人壽保險費交付寬限期與「墊繳」制度的理解,能選對 (D) 選項,代表你已經具備區分法規細節的能力。
保險費催告與墊繳規範
根據保險法第 116 條第 1 項規定,人壽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除了契約另有約定外,保險人必須進行「催告」,且在催告到達後屆滿 30 日仍不交付,契約效力才會停止。而選項 (D) 所涉及的自動墊繳(Premium Loan)情形,則是依據保險法第 116 條第 7 項,規定當墊繳的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Surrender Value)**時,必須「準用第 1 項」之規定。換言之,保險公司仍需經過催告程序,並等待 30 日寬限期屆滿,才能主張效力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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