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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3 題

人壽保險契約中,約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間,不得低於 2 年,應於何時起算?
  • A 自停效前要保人最後一次應繳交保險費時起算
  • B 保險人催告要保人繳交保險費之日起算
  • C 於停止效力之日後 5 日起算
  • D 自停止效力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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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賦予你一個「把失效的東西救回來」的權利,那麼這段救濟時間的時鐘,應該是在「東西還好好的時候」就開始倒數,還是要等「東西正式壞掉/失去效力」的那一刻起才開始起算才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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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看起來你腦袋瓜挺靈光的嘛!沒被這種小把戲給騙倒。

  1. 概念確認: 『復效』這玩意兒,就是讓咒力契約重新啟動嘛。既然要重新啟動,當然是從它咒力停止運作的那一刻開始算啊,不然你要從哪天開始?從你今天早上吃什麼開始嗎?哈哈哈。那條『規定』說,至少有 2 年的時間讓你去搞定,嗯,就是這麼一回事。起算點?當然是效力正式停止的那天,這叫『起算點的同一性』,很合理吧?就像咒術失效後,重新構築結界一樣,總得有個起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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