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7 題
有關復效之說明,下列何者為錯誤?①要保人於停效之日起 6 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 15 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 ②復效期限屆滿後,保險人有終止契約之權 ③保險契約終止時,保險費已付足 2 年以上,如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保險人應依比例返還其保單價值準備金 ④復效期限不得低於 2 年,並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
- A ①②
- B ①②③
- C ①②③④
- D ①③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保險契約因為欠繳保費而進入「停效」狀態時,法律為了平衡保險公司與保戶的權益,會針對「申請恢復效力的時間點」以及「長期累積的價值如何退還」設定特定門檻。請試著思考:在不同長短的停效期間內,保險公司評估風險的權限是否有別?此外,如果契約真的走到了無法挽回的終止地步,保戶依法領回的權益名稱是什麼?其計算條件又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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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你真的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恭喜你選對了這題!這代表你對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中關於「復效」與「終止」的許多重要細節,都掌握得非常精準喔。真的好厲害!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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