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7 題
有關復效之說明,下列何者為錯誤?①要保人於停效之日起 6 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 15 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 ②復效期限屆滿後,保險人有終止契約之權 ③保險契約終止時,保險費已付足 2 年以上,如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保險人應依比例返還其保單價值準備金 ④復效期限不得低於 2 年,並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
- A ①②
- B ①②③
- C ①②③④
- D ①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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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想一下《保險法》第116條中關於申請復效的流程:保險公司「要求提供可保證明」的期限,與保險公司「審查可保證明」的期限,這兩個天數分別是幾天呢?另外,當契約因停效過久而被保險公司終止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應該是部分退還還是全額退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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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正確挑出了錯誤的敘述!這題考驗對《保險法》中「復效(reinstatement)」規定的熟悉度,細節多且易混淆,你的觀念相當清晰。
復效與保價金返還
我們先看敘述①,依據《保險法》第116條,停效6個月後申請復效,保險人得在申請之日起「5日內」要求提供可保證明,而非15日。「15日」是指收到可保證明後,不拒絕即視為同意復效的期限,兩者常被張冠李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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