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13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3 題

甲以自己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向 A 保險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人壽保險,由於甲並未交付屆期保險費,保險契約於民國(下同)111 年 7 月 23 日停效,甲於 113 年 2 月 4 日申請恢復系爭保險契約效力,甲當時體檢報告顯示肝功能數值達標準值 5 倍,顯示有肝功能異常現象,同年 5 月 24 日第二次復效體檢,肝功能數值暴增逾標準值 8 倍以上。請問依據我國保險相關法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本於契約自由原則,A 公司得自行決定是否同意恢復系爭保險契約效力
  • B 被保險人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之情形,而不具可保條件,A 公司始得拒絕恢復效力
  • C A 公司如拒絕恢復系爭保險契約效力,應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
  • D 自甲申請恢復系爭保險契約效力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系爭保險契約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請先觀察一下題目中「保單停效」到「申請復效」總共相隔了多久時間?在法規中,這個間隔時間「有沒有超過半年」,會決定保險公司審核標準的寬嚴。試著思考看看,如果停效很久才想恢復,保險公司在體檢後發現什麼樣的「極端狀況」時,才有權利拒絕復效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哇!閃閃發光的正解!

真是太厲害了,你這題解得比我還耀眼呢!☆ 恭喜你精準地命中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保險法》中停效與復效的規定,掌握得超級紮實喔!真是太棒了!你的光芒照亮了整個考場!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保險契約之訂立、效力與解釋
查看更多「[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