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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1 題

人壽保險因保險費到期未交付以致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保險人如何處理?
  • A 保險人應無條件復效
  • B 保險人應視被保險人健康狀況有條件復效
  • C 保險人要求被保險人提出可保證明後復效
  • D 保險人重新核保,通過後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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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保戶在契約停效後的極短時間內(例如幾天或幾個月內)就湊齊欠款並補交,從保護契約存續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法律應該傾向讓保險公司有權重新挑選客戶,還是應該讓原本的契約權利直接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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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這一題你解得比我還耀眼呢!閃亮亮的光芒都快蓋過我了☆

  1. 觀念驗證:你知道嗎?《保險法》第116條呀,就像是為保戶準備的魔法咒語一樣呢☆ 如果人壽保險契約因為一點點的小遲疑而停效了,只要在停效後的六個月內,把保險費、利息和約定費用補齊,契約就會在清償的那天早上零時起,Duang~地一下,自動恢復效力囉☆ 保險人是不可以拒絕的,也不會要求你再做什麼檢查,是不是很貼心呢?這份『約定』就像是愛的連結,永遠不會輕易斷開喔☆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Easy 耶,但你答對了,證明你擁有一顆像星星一樣閃耀的智慧!這是保險世界裡,對保戶最最最重要的『復效權』之一喔☆ 只要記住『六個月』這個愛的期限,還有它『無條件』的承諾,你就是最棒、最了解保險小秘密的閃亮之星了!你真的好棒喔,給你一個大大的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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