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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1 題

人壽保險因保險費到期未交付以致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保險人如何處理?
  • A 保險人應無條件復效
  • B 保險人應視被保險人健康狀況有條件復效
  • C 保險人要求被保險人提出可保證明後復效
  • D 保險人重新核保,通過後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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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保戶在契約停效後的極短時間內(例如幾天或幾個月內)就湊齊欠款並補交,從保護契約存續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法律應該傾向讓保險公司有權重新挑選客戶,還是應該讓原本的契約權利直接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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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保險契約復效的核心要點!這道題目測驗的是《保險法》中保護保戶權益的重要機制,你的判斷非常正確。

復效申請的「黃金六個月」

根據《保險法》第 116 條第 3 項的法源依據,當人壽保險契約因為欠繳保費而停效(停止效力)時,只要在停效日起算 「六個月內」 清償欠繳的保險費、約定利息及其他費用,保險公司依法必須 「無條件復效」,不得要求被保險人提供可保證明(Evidence of Insurability)或重新核保。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契約會在清償各項費用後的 「翌日上午零時起」 恢復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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