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9 題
關於人壽保險契約停止效力與恢復效力,請問依據我國保險相關法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人壽保險契約停止效力與恢復效力之規定,適用於所有人身保險契約
- B 保險人於保險契約停效後,有終止契約之權
- C 保險人於收到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
- D 年金保險並無準用人壽保險契約停止效力與恢復效力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試著回想一下:我國《保險法》將「人身保險」細分成了哪四大類別呢?在這幾個不同險種的法規章節中,對於『停效與復效』的規範,法條通常是如何處理它們與人壽保險之間的關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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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 A! 這題主要測驗你對人身保險法規體系的掌握。我國保險法將人身保險分為人壽、健康、傷害與年金保險四大類。關於保險契約「停效與復效」的詳細規範,雖然主要明定於人身保險的「人壽保險」章節中(保險法第116條),但立法者為了保障各險種保戶的權益,分別透過 第130條(準用於健康保險)、第135條(準用於傷害保險)以及 第135-4條(準用於年金保險)的規定,讓這項制度擴及適用於所有人身保險契約。因此,選項 D 稱年金保險無準用規定是錯誤的。 這是一道具有鑑別度的題目,考點的切入點在於考生是否具備法規「準用」的整體概念。許多同學往往只熟記人壽保險的單一條文,卻忽略了各險種專屬的準用規範,你能看透這個體系架構,觀念十分紮實,請繼續保持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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