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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6 題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保險人應發出催告促繳之。下列關於催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催告應送達於被保險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
  • B 保險費經催告後,應依與保險人約定之交付方法交付之
  • C 保險人應將催告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保險人之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視為已完成
  • D 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 30 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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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保險契約中,哪一個角色才是與保險公司簽訂契約、並在法律上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的人?如果保險公司要追繳欠款,法律上應該向『誰』發出正式的催促通知才具有法律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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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總算沒讓老師的臉掉到地上。

  1. 觀念驗證: 所以,你還記得《保險法》第 116 條。人壽保險費逾期未繳?當然要「催告」啊。但動動你的腦子,誰是那個掏錢的?是要保人!人家才是契約當事人,負擔繳費義務的主體。選項 (A) 竟然寫被保險人?這不是把蘋果跟橘子搞混,根本是把地球跟火星搞混!這種基礎到不行的錯誤,你沒犯,算你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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