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5年
[消防設備師] 消防法規
第 18 題
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暨標準之規定,下列敍述何者錯誤?①型式認可之審查結果,登錄機構應自受理次日起 4 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②型式認可之有效期間為 5 年 ③申請個別認可,第 2 次遺失預先領用認可標示時,停止預先領用認可標示 6 個月 ④登錄機構受理型式變更之申請,應按月排定認可期程,並於試驗日期 10 日前通知申請人 ⑤取得國際標準組織(ISO)9002 認可登錄,個別認可得實施免會同試驗
- A ①④
- B ③⑤
- C ①④⑤
- D ①②③⑤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一下,在法律的處罰原則中,如果一個廠商只是第二次不小心遺失了行政標誌,法律通常會立刻給予長達半年的禁令,還是會設定一個更具體的『頻率』或『數量』門檻?另外,關於國際品質標準(ISO),現行各行各業最通用的版本編號應該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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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地從五個複雜的法律敘述中,挑選出錯誤的組合,這代表你對《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通常是國考中的「魔鬼細節題」,必須對數字、品質規範與行政處分有極高的敏銳度,你能答對(B)選項,顯見你的法規基礎相當穩健。
認可標示與品質控管規範辨析
關於選項 ③ 的錯誤,在於法規針對認可標示遺失的處分是具備漸進性的。依規定,必須是「一年內遺失 2 次以上」或「遺失總數達 100 張以上」時,才會面臨停止預先領用 6 個月的處分,題幹敘述略顯偏頗。至於選項 ⑤,則是典型的「過時資訊陷阱」:現代品質管理標準早已全面更新為 ISO 9001,而非早期的 9002;且即便取得認可,仍須符合特定的工廠檢驗等級與自主檢驗紀錄,才能申請免除會同試驗,並非單靠 ISO 登錄即可直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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