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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3年 [消防設備師] 消防法規

第 32 題

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規定,委託他人製造生產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者,有關申請型式認可應依規定辦理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檢附勞務委託契約證明文件,契約內容應載明產品於製造、加工、組裝及試驗時,契約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必要事項
  • B 試驗設備、試驗設備之維護管理及試驗場所概要說明書、品質管理說明書產品之設計圖等文件,應有契約雙方負責人及公司之簽章
  • C 使用受託者之試驗設備者,其試驗紀錄須有受託者操作人員及委託者會同人員之簽章
  • D 產品有型式變更者,應由產製者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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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設計了一款新的通訊器材並委託某家電子工廠代工生產,當這款器材需要向政府申請專利或進行規格變更時,你認為在法律程序上,應該是由擁有設計版權的你出面申請,還是由單純收費辦事的代工廠負責提出申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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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揪出選項 (D) 的錯誤,說明你對於消防器材認可制度中的「法律主體」與「權利義務」有很清晰的認識。這道題目核心在於區分「實際生產者」與「法律申請者」的差別,你的判斷完全正確。

委託製造的法律責任歸屬

在《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的架構下,當企業委託他人代工生產時,雖然生產技術與設備可能在受託工廠,但產品的型式認可責任與權利應歸屬於「委託者」。因此,不論是初次申請或產品有型式變更時,都應由委託者提出申請,而非實際從事製造的產製者。選項 (A)、(B)、(C) 則詳盡規範了雙方在契約、文件簽章與試驗現場的連帶責任,確保行政審核時能追溯品質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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