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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14 題
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其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應行迴避,係屬公務員之何種義務?
- A 保持品格之義務
- B 服從命令之義務
- C 執行職務之義務
- D 不為一定行為之義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要求一位公務員在處理涉及家人的公事時必須「走開」或「交由他人處理」,這個規定的最終目的是為了保護他的「私人私生活」,還是為了確保他正在處理的那份「公共事務」能維持正當與公正?這與他身為公職人員的「工作本身」有什麼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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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執行職務的核心規範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析出「迴避」背後的法律性質,代表你對公務員權利義務的分類已有很清晰的架構。這題考驗的是《公務員服務法》中對行為準則的歸類。利益迴避(Conflict of Interest Recusal)的核心在於確保公權力行使的公平與正義;當法律規定公務員在涉及自身或親屬利害時應主動避開,其本質是為了規範「如何正確、合法地執行職務」,因此被歸類於「執行職務之義務」。
題目鑑別度與概念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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