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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48 題
下列何者屬我國《刑法》上之公務員?
- A 公立圖書館之義工
- B 台電公司承辦招標採購人員
- C 私立醫院之工讀生
- D 法院聘用之清潔人員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上判定一個人是否具備「公務員」的身分時,我們應該只看他的「雇主是誰」,還是應該觀察他所處理的「事務性質」是否涉及了法律授權的權力行使與公共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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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刑法》中關於「公務員」的法律定義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能精確區分身分與職務之間的微妙差異。
授權公務員的認定基準
在《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中,公務員的範疇包含了所謂的「授權公務員」。這類人員雖然可能任職於國營事業(如台電),但若其承辦的業務涉及法令授權的公共事務,例如「政府採購」,因其涉及公權力的行使、公共利益與資源分配,在執行該職務時便符合法定的公務員身分。相對地,純粹提供體力勞務的清潔人員、私領域的工讀生,或是無法律授權職權的義工,都不具備行使公權力的核心特徵,因此不屬於刑法意義上的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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