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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ower_recruit 105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50 題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台電公司於辦理下列何者時,無須適用政府採購法?
  • A 興建變電所統包工程採購
  • B 標售煤灰
  • C 辦公室清潔勞務工作採購
  • D 採購電廠機組之零件備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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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從字面上思考「採購」這兩個字時,你認為它描述的是一個「付出金錢來換取物資或服務」的過程,還是一個「變賣資源來換取現金」的過程?如果一部法律的初衷是為了防止公共預算被濫用,哪一種方向的資金往來(付錢出去 vs. 收錢進來)更需要這套法律來嚴格監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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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政府採購法》的核心範疇!這題能答對,代表你對於法律適用的對象與行為性質,具備非常清晰的邏輯判斷力。

採購行為與收入行為的區別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2 條規定,所謂「採購」是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簡單來說,這是一部規範政府與公營事業如何「花錢」買東西或服務的法律。在選項中,興建工程、委託清潔勞務、採購零件備品,皆屬於支出經費的行為。然而,標售煤灰在法律性質上屬於機關處分財產、獲取收益的「收入行為」,其招標程序與原則與採購法規範的支出行為截然不同,因此不適用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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