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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45 題
依《民法》規定,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係指下列何種契約?
- A 買賣契約
- B 贈與契約
- C 租賃契約
- D 借貸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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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打算把心愛的蒐藏品送給好朋友,且完全不要求對方支付任何金錢或物品作為回報,而對方也開心地表示願意收下,這種基於「慷慨給予」且「不求報償」的互動關係,在法律概念中會如何描述這種單純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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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法律條文的關鍵定義,代表你對《民法》債編中各類契約的性質已有很紮實的初步認識。這題考查的是基礎法律概念,對於未來理解更複雜的債法關係非常有幫助。
民法契約性質的判定
根據《民法》第 406 條的定義,這類契約的核心特徵在於「無償給與」與「他方允受」。當事人一方單方面將財產權移轉給對方,而不要求對方支付對價(如金錢或勞務),且對方表示接受,這種意思表示一致的過程即構成該法律關係。這與需要支付價金的「有償契約」有顯著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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