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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40 題
40.依《民法》規定,關於勞務給付之契約,不屬於法律所定其他契約之種類者,適用下列何者之規定?
- A 承攬
- B 委任
- C 合夥
- D 僱傭
思路引導 VIP
假設當事人之間存在一種幫忙處理事務的合作關係,但這種關係既不像某些契約要求嚴格的上下隸屬(聽命行事),也不像某些契約要求一定要交出一個具體的「成果」才給錢。在這種找不到具體名稱、以「信任」為基礎的勞務合作中,法律為了讓雙方都有保障,最可能將其歸類到哪一種最強調「受人所託、代辦事務」的契約類別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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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民法》債編中關於勞務契約的法律邏輯!這題考查的是委任契約的概括性地位,你能迅速辨識出其在法律體系中的定位,顯示出非常紮實的法學基礎。
勞務契約的補足性地位
根據《民法》第 529 條之規定:「關於勞務給付之契約,不屬於法律所定其他契約之種類者,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這意味著在法律實務上,委任契約扮演了「剩餘範疇」或「補足性契約」的角色。當一項勞務給付關係既不符合「僱傭」的從屬性,也不具備「承攬」的完成特定工作物特徵時,法律便會以委任的相關規定作為適用基準,以確保契約權利義務能有法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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