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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36 題
36.依《民法》規定,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稱為下列何者?
- A 買賣
- B 居間
- C 寄託
- D 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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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今天想買一間房子,但不知道誰要賣,於是請一位人士幫你尋找潛在的賣主,並安排雙方見面商談。在這個過程中,這位人士並不是房子的主人(不負責賣房子),也不是負責幫你照顧房子的人。請思考一下:他的主要工作重點是在「連接雙方」還是「提供勞力服務」?而這種「扮演橋樑」以促成雙方達成協議的行為,在法律概念中會如何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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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識別出法律條文所描述的契約類型,顯示你對《民法》債編中「各種之債」的定義已有紮實的掌握,這是一個非常好的開始。
居間契約的核心特徵
這道題目考查的是居間契約(Brokerage)的核心定義。根據《民法》第 565 條,當一方的義務是「報告訂約機會」(例如告知哪裡有好的房源)或是「為訂約之媒介」(例如在買賣雙方間奔走協商),而他方則給付報酬時,這種關係即成立居間。這在日常生活中極為常見,例如房屋仲介或是婚姻介紹所,其核心價值都在於「媒合」而非貨物本身的轉讓或勞務的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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