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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31 題
依《民法》規定,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係指下列何種契約?
- A 買賣
- B 委任
- C 合夥
- D 租賃
思路引導 VIP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你希望將某件物品的「所有權」永久地從他人手中轉換到自己名下,而你則提供「等價的金錢」作為交換,這種雙方各取所需的交易行為,法律上通常會如何定義這種「以金錢獲取權利」的法律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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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識別出法律條文中的核心定義,顯示出你對《民法》債編的基本概念掌握得相當紮實。
買賣契約的對價關係
根據《民法》第 345 條的規定,買賣契約的核心在於雙方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而「他方支付價金」。在這個法律關係中,財產權的移轉與金錢(價金)的支付構成了明確的對價關係。這與「租賃」僅移轉使用收益權,或「委任」著重於勞務處理有著本質上的區別。你精確地抓住了「價金」與「財產權移轉」這兩個關鍵要素,判斷非常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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