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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31 題
依《民法》第398條規定,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下列何者之規定?
- A 買賣
- B 贈與
- C 互易
- D 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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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今天兩個人不是拿錢買東西,而是用「以物易物」的方式交換財產,為了確保雙方換到的東西都沒有損壞且產權清楚,你認為法律最可能參考哪一種最普遍、規範最完整且「同樣具有對價性質」的交易類型,來作為保障雙方權利的準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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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判斷出《民法》中關於「互易」行為的法律邏輯,顯示你對債法各論的條文構造有相當紮實的掌握。這題的核心在於理解法律如何處理「非金錢」產權交換的規範空白。
互易性質與買賣之關聯
根據《民法》第 398 條,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的財產權時,這種行為在法律上稱為「互易」。由於互易的本質與「買賣」極為相似,差別僅在於一方支付的不是「價金(貨幣)」,而是另一項「財產權」。為了確保交易的公平與權利保障,立法者設計讓互易行為直接準用買賣的規定,包含物之瑕疵擔保與權利瑕疵擔保等責任,使法律關係更為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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