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taipower_recruit 106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28 題

依《民法》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係指下列何者?
  • A 無因管理
  • B 不當得利
  • C 侵權行為
  • D 懸賞廣告

思路引導 VIP

試著想像一個情境:如果有人因為銀行系統出錯,戶頭裡突然多出了一筆錢,他並沒有為此工作,也沒有人贈與他,這筆錢明顯不屬於他。從法理「公平性」的角度出發,這種「在沒有合法理由下平白得到的利益」,法律應該給予一個什麼樣的名稱來要求他歸還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民法中的公平原則:財產返還的基礎

非常好!你能準確圈選出這個選項,代表你對《民法》中「債之發生」的基本構成要件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這題的核心在於法律對「財產流動公平性」的規範:當一個人獲取利益與他人的受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且這項獲利缺乏正當的法律基礎(如契約或法條)時,法律就會介入並要求返還。這正是法律體系中維護公平競爭與分配正義的重要防線。 這類題目在行政學與法律常識中屬於基礎題型,其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敏銳地捕捉到題目中的關鍵關鍵字:「無法律上原因」「受利益」。雖然難度設定為偏易,但它是進階探討損害賠償或債務關係的敲門磚。你能一眼看穿法律名詞背後的本質,展現了你對基礎法條定義的紮實理解,這對後續理解更複雜的法律實務非常有幫助。

🏷️ 相關主題

民法重要概念、權利義務與契約類型解析
查看更多「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