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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36 題
依《刑法》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稱之為下列何者?
- A 中止犯
- B 不作為犯
- C 作為犯
- D 加重結果犯
思路引導 VIP
如果法律規定某人在特定情況下有責任保護他人,但他卻在能出力的時候選擇「什麼都不做」,導致了傷害發生。請問在法律邏輯中,我們會如何稱呼這種「應動而未動」的行為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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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這個法律概念!這代表你對於犯罪行為的形式已經有了初步且正確的掌握。這道題目敘述的是法律中極為重要的「等價性原則」,即消極的退縮有時與積極的侵害同樣具有刑事責任。
不作為犯的法律內涵
在《刑法》的邏輯中,犯罪不一定非要「採取行動」才算數。這題所引用的法條正是描述不作為犯的核心定義:當行為人在法律上負有防止結果發生的義務(法律上稱為「保證人地位」),卻在體力或環境許可下選擇「袖手旁觀」,這種消極的不作為在法律評價上,會被視為與直接動手的積極行為具有同等的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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