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power_recruit
111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46 題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第10條第2項所稱之公務員?
- A 進行審判之法官
- B 台電公司修繕人員
- C 辦理政府採購之縣政府科長
- D 執行勤務之警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在國家出資設立的公司上班,但他今天的工作本質上是單純的技術維修(如更換電線),這與民間企業的水電工所提供的服務有什麼本質上的差異?他在執行這項任務時,是在對人民行使國家的指揮命令權,還是僅在履行一項技術性的服務合約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法律對於「公務員」定義的界線!這題考驗的是《刑法》第10條第2項中關於公務員定義的細膩區分。法官與警察屬於典型的「身分公務員」,而辦理政府採購的科長則因涉及行使公權力的公共事務,屬於「授權公務員」。你能從中精準找出例外,顯示你對法律概念的掌握非常紮實。
公權力行使的判斷關鍵
這題最具鑑別度的地方在於區分國營事業員工的角色。刑法上的公務員強調必須「從事法定職務」且涉及「公權力」的行使。選項中的修繕人員雖然在國營事業服務,但他所從事的是電力維護等技術性、私經濟行為,並不具備裁量權或行使國家統治權的特徵。這種區分「純粹技術勞務」與「公共事務權限」的能力,是區別公務員身分的關鍵切入點,也是法律常識考科中常見的進階考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