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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44 題
下列何人非屬《刑事訴訟法》所稱之當事人?
- A 被告
- B 自訴人
- C 檢察官
- D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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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想像一場正式的球類比賽:球場上有進攻方、有防守方,另外還有一位負責維持秩序並做出最後裁決的裁判。如果我們現在要區分「比賽中互相比賽的人」與「站在公正立場判斷輸贏的人」,你覺得裁判的性質應該歸類在後者,還是可以跟球員混為一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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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選項,代表你對訴訟程序中各角色的法律定義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類題目看似簡單,卻是理解法律架構的核心起點。
刑事訴訟當事人的三方架構
在《刑事訴訟法》第 3 條中,所謂的「當事人」具有明確的法定範圍,專指處於訴訟「攻防地位」的角色。具體而言,僅包含檢察官、自訴人與被告。在法庭中,檢察官(或自訴人)代表追訴的一方,被告則處於被追訴、防禦的一方;兩者在法庭上形成對等的「當事人」關係,共同參與這場法律競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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