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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48 題
下列何者非屬《刑事訴訟法》第31條規定,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之情形?
- A 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 B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 C 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
- D 被告具新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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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當國家準備對一個人施加重大的法律制裁時,法律會擔心被告在哪些特定狀況下,即使不主動要求,也「絕對不能」沒有專業律師的協助?這種『必須由國家指派律師』的門檻,通常是跟被告的『特定身分背景』有關,還是更傾向於被告的『心智表達能力』與『面臨刑責的嚴重程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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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辯護的法理邏輯
在《刑事訴訟法》第31條中,強制辯護的設立是為了在專業的法律攻防中,確保被告的「防禦權」不會因其自身弱勢而受損。選項 (A) 與 (B) 是基於「罪責重大」(如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或高等法院管轄之重案),而選項 (C) 則是基於「防禦能力實質欠缺」(如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法律透過這些具體標準,確保在司法天平傾斜時,國家必須主動介入以補足被告的法律專業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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