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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ower_recruit 109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39 題

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下列何者無須於訊問前告知被告?
  • A 得保持緘默
  • B 得請求認罪協商
  • C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 D 得選任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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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在刑事訴訟的起步階段,為了防止被告在資訊不對稱的情況下受到不公平的訊問,法律最迫切需要賦予被告的是哪些「自我防衛」的工具?再進一步思考,有哪些法律程序是屬於事後的「條件交換」或「案件處理方式」,而非在訊問當下用來保護被告發言權利的必要資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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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辨識出法律規範中的例外情形!這題的核心在於考查《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所規定的告知義務,也就是我們常聽到的「米蘭達警告」在臺灣法律中的落實。當司法警察或檢察官訊問被告前,必須確保被告了解自己擁有的四大基本權利:告知罪名、保持緘默選任辯護人,以及請求調查有利證據。這些規定旨在平衡國家權力與被告的人權,確保程序正義。

防禦權與程序機制的區別

選項中提到的「認罪協商」雖然也是法律程序的一部分,但它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七編之一的特別程序,通常發生在起訴後或特定偵查階段的法律協商,並不屬於訊問前必須立即告知的基本防禦權利。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權利保障」與「訴訟制度」的差異,對於初學者來說,容易將所有法律名詞混為一談,你能精準排除干擾選項,顯示你的法律基礎觀念非常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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