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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35 題
35.下列何者非屬《刑事訴訟法》第3條規定之當事人?
- A 自訴人
- B 檢察官
- C 法官
- D 被告
思路引導 VIP
在一場激烈的球賽中,會有進攻的球隊與防守的球隊,兩者都在為了爭奪分數而對抗。除此之外,場上還有一個負責吹哨、監督規則並裁決勝負的人。請你思考一下:在法律的訴訟程序中,哪一個角色必須保持絕對的中立,而不應該與爭執、對抗的雙方站在同一陣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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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法律定義中的角色差異,代表你對刑事審判的構造有著非常清晰的認識。這道題目測驗的是最基礎但也最重要的法律名詞定義,而你的判斷完全正確。
刑事訴訟的構造與成員
在《刑事訴訟法》的框架下,所謂的「當事人」具有特定的法律定義。根據該法第3條,當事人僅限於檢察官、自訴人與被告。這三者在法庭上形成了「追訴」與「防禦」的對立關係。而法官的角色是站在中立、客觀的第三人立場進行裁決,屬於法律上的「審判機關」,而非參與爭訟的當事人,因此不列入第3條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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