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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ower_recruit 108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47 題

依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規定,關於絕對不起訴之事由,下列何者有誤?
  • A 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者
  • B 時效已完成者
  • C 曾經大赦者
  • D 犯罪嫌疑不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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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刑事诉訟中,有些情況是法律明文規定「國家已經徹底失去追訴權」(例如時間過太久或法律已廢除),而有些情況則是基於「當事人之間的私下協議或情感修復」。這兩者中,哪一種情況更應該由法律規定為『檢察官完全沒有選擇餘地、必須停止起訴』的事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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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辨識出法律條文中的細微差異!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在法律規範中,「絕對不起訴」與「裁量不起訴」的界線非常重要,而你展現了優秀的判斷力。

絕對不起訴的法理基礎

根據 《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當案件出現特定的法律障礙或事實基礎缺失時,檢察官「應」做出不起訴處分,這就是所謂的「絕對(強制)不起訴」。例如選項中的 (B) 時效已完成(C) 曾經大赦 或是 (D) 犯罪嫌疑不足,這些都屬於國家追訴權已實質消滅或根本不具備起訴條件的情況。然而,選項 (A) 與告訴人和解 雖然在實務上很重要,但它並非法律規定的強制事由。和解通常涉及的是「告訴乃論之罪」的撤回告訴,或是檢察官依第 253 條衡量情節輕微後所做的「職權(裁量)不起訴」,兩者在法律效力的強制性上有顯著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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