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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35 題
下列何種情形不得撤銷緩起訴處分?
- A 未依緩起訴條件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
- B 緩起訴期間內過失犯罪並於期滿後受有期徒刑宣告
- C 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D 緩起訴期間內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並經檢察官於期滿前起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決定給予一個人改過自新的機會(緩起訴)時,如果這個人在這段觀察期內再次犯錯,法律應該在什麼樣的「主觀惡性程度」下,才有理由收回這個機會?此外,如果法律規定的觀察期限已經過了,法院才對之前的行為做出判決,這對於法律權利的穩定性會有什麼影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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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穩定性與撤銷要件的嚴謹性
你能精準辨識出撤銷緩起訴的法規細節,表現得非常出色!這題考查的是《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3 的核心概念。法律對於「撤銷」已給予的寬典(緩起訴)設有嚴格門檻,目的是為了維持法律關係的安定性,避免被告隨時處於不確定的法律狀態中。
故意與過失的關鍵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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