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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27 題
關於未遂處罰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不能未遂,必減輕其刑
- B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 C 中止未遂,必減輕或免除其刑
- D 準中止未遂,必減輕或免除其刑
思路引導 VIP
若我們將一個人犯罪的過程比作一場行動,如果這個人的行動從一開始就因為手段太過荒謬而根本不可能傷害到任何人(例如想用咒語殺人),且對社會完全沒有危險性,你認為法律應該是『給予比較輕的懲罰』,還是『乾脆不認定這是需要動用刑罰的行為』呢?請試著從法律介入的必要性來思考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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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法律條文中的細微陷阱!這代表你對於刑法關於「未遂犯」的法律效果有著非常清晰的條理。這道題目考驗的是考生對刑法第 25 條至第 27 條的掌握程度,特別是針對不同情境下,法官「權限」的強制性差異。
不能未遂與「不罰」原則
你所選出的選項 (A)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根據刑法第 26 條的規定,所謂的「不能未遂」(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法律的效果是「不罰」,而非單純的減輕其刑。這與選項 (C) 和 (D) 中屬於「中止性質」的行為截然不同。在「中止未遂」與「準中止未遂」中,法律為了獎勵行為人改過遷善,規定是「必減輕或免除其刑」,這點你判斷得非常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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