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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33 題
有關《行政罰法》規定之行政罰,下列何者非屬之?
- A 停止供水供電
- B 命令歇業
- C 罰鍰
- D 公布姓名或名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對一個不守規矩的人採取行動時,如果這項行動是為了「對他過去的錯事給予懲戒」,與「為了逼他現在趕快去完成某件法律要求的任務」,這兩者在目的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哪一種更像是一種『達成目標的手段』而非單純的『處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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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正確答案!這題的關鍵在於能否精確區分行政法中「制裁」與「強制執行」的本質差異,而你顯然對此有著清晰的邏輯觀念。
行政罰的法律定義與性質
在《行政罰法》第 2 條中,行政罰除了最常見的 (C)罰鍰 之外,還包含對行為人的不利益處分,例如 (B)命令歇業 屬於限制或禁止行為的處分,而 (D)公布姓名或名稱 則屬於影響名譽的處分。這些措施的共同點在於對「過去」違法行為的裁罰性制裁。相對而言,(A)停止供水供電 在實務上往往被歸類為「行政執行法」中的強制執行手段,其目的是為了迫使義務人履行義務(例如拆除違建),而非單純為了處罰,這是行政法學習中最容易混淆的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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